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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10-22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以来,区应急管理局全力深化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培训领域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4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多木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了赶工期应付检查,未如实对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进行记录,根据对多名现场作业工人的问询和抽取的10份《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调查得知,工人的教育培训时长只有1个课时,与台账上记录的50课时严重不符。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7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崇明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1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工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证明。龙8游戏唯一官方网站经查,该公司在明知该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然安排他从事焊接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极其不重视。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该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8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洲际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车间对一名正在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应知应会”抽查,发现该员工竟然“一问三不知”,安全意识非常薄弱。经过进一步询问,得知该名员工为临聘人员,入职前公司并未对她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和培训。据了解,该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液氨,液氨是一种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员工未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少必要的应急处突知识,上岗作业时一旦发生液氨泄漏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1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杭州丹凤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放置氧气瓶、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空瓶若干,均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执法人员登录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洪某某的证书进行现场核对,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后经查实,洪某某购买和使用假冒的安全生产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浙应急执法[2022]7号)相关条文,对杭州丹凤五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洪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