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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4-09-14

  long8国际官方娱乐平台杨某、王某合伙经营体育培训班(无营业执照),原告范某(系未成年人)在体育培训班参加体育培训。2021年4月12日,被告杨某、王某组织原告某与其他学生一起在体育场进行训练。原告范某进行立定跳远科目训练时,在范某起身跳远过程中,被告韩某(系未成年人)从一侧向范某跑过去,将范某撞倒,导致范某左锁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手术、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7534.93元。现原告范某要求:1、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582.79元(因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韩某、杨某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韩某作为年满十四周岁的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玩耍中冲撞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范某系在被告杨某、王某合伙经营的培训班接受培训时受伤,杨某、王某系无证经营,且没有专属培训场地,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杨某、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30%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杨某、王某答辩称,原告当天未缴纳培训费用的意见,本院认为,范某与杨某 、王某之间形成的培训关系不因偶尔某次的费用未缴纳而终止,亦不能因此推卸责任,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的法定监护人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鹏宇各项损失共计8177元;二、被告杨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某各项损失共计3504.09元;三、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进行体育活动培训时,培训班无证经营,没有专属培训场地,亦未做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加体育活动培训的成员虽然未缴纳培训费用,但双方的培训关系不因某次的费用未缴纳而终止,不能因此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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